非法经营案件的审核要点
发表时间:2008-06-13 14:57:1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侦查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做好准备。 (二)围绕非法经营犯罪的主观要件进行审核 非法经营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对犯罪的主观方面证明的过程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客观的分析和认定。即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和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进行对照,审查它们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应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犯意产生的原因及其过程进行是否讯问清楚。如果是共同犯罪,还应审查对共同犯罪的预谋与组织过程是否讯问清楚。通过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明,为最终的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三)围绕非法经营犯罪的客观要件进行审核 非法经营犯罪的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刑法第225条以及有关刑法修正案中所列举的四种行为:(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对非法经营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审核,主要是通过对有关证据的审查,对非法经营的行为是否确实存在,有关主体是否实施了上述的违法行为等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并对有关行为实施的具体时间、地点、手段以及其他有关的定罪量刑情节以及犯罪行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认定。如果是共同犯罪,还应对共同犯罪的准备以及具体实施过程,每名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与行为等事实进行审核,以为最终的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综合现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看出,非法经营行为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行为;(2)非法经营国际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3)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包括: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4)非法经营食盐业务(行为人是否盈利,不影响犯罪的构成)行为;五.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行为;(5)非法经营外汇业务行为等其他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 (四)围绕非法经营的犯罪客体要件进行审核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的经营管理秩序。非法经营行为对市场经营管理秩序的危害程度,具体通过有关的违法情节和有关的非法经营数额或非法所得数额表现出来。因此对非法经营犯罪客体事实的审核,主要通过对有关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的认定和有关违法数额的认定来进行。 三.非法经营案件在不同侦查阶段的证据适用规范 (一)刑事拘留的证据适用规范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是对非法经营犯罪嫌疑人办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基本要求,法制承办人应当注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呈报刑事拘留的案件是否具备以下证据: 1.证明非法经营犯罪确实已经发生的相关证据,包括:(1)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2)犯罪嫌疑人没有经营资格的材料;(3)非法经营的数额达到较大数额材料:赃物的作价材料、犯罪嫌疑人所得的非法利润和证明职务侵占犯罪案件是本单位管辖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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