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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案件的审核要点

发表时间:2008-06-13 14:57:1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2.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户籍、工作职责)材料;
3.指认犯罪嫌疑人有非法经营犯罪行为的材料: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物证、书证等;
4.在犯罪嫌疑人身边、住处或者经营场所发现有犯罪证据: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身体、携带物品、经营场所或者住处搜查获取赃物或者书证、物证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对赃物的《辨认笔录》;
5.证明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证据材料:如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逃匿,证明侦查人员通过抓捕归案的抓获材料(也可在破案报告中表述)、犯罪嫌疑人涂改的帐目材料、犯罪嫌疑人的收条等证据;
(二)提请逮捕的证据适用规范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非法经营犯罪,并且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非法经营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这是对非法经营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证明要求。在刑事拘留的证据适用规范基础上,法制承办人应当注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呈报提请逮捕的案件是否具备以下证据:
1.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身份的确凿证据,包括:(1)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2)证明职务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经营资格等职务、职权的材料;所在单位的性质,证明经营项目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的证据材料等;
2.证明犯罪嫌疑人具备作案条件的证据: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和鉴定结论等;
3.证明非法经营的目的、动机、手段和情节、追赃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的相关证据: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
4.证明非法经营犯罪后果的证据: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有关赃物的价值证明、鉴定结论、赃证物照片等证据。
(三)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适用规范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适当,这是对案件侦查终结的要求,也是对非法经营犯罪嫌疑人决定移送检察院起诉的办案要求。在提请逮捕的证据适用规范基础上,法制承办人应当注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呈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是否具备以下证据:
1.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前科劣迹的相关证据: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有关犯罪嫌疑人现实表现以及有无前科劣迹的证明材料,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受过刑事处罚的判决书等。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受过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收容教养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等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
2.证明犯罪嫌疑人非法经营详细情况的相关证据(详见本节 “围绕非法经营犯罪的客观要件进行审核”的相关内容)。
3.证明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相关证据:侦查当中发现的问题均查实或者查否。
4.证明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和其他量刑事实的相关证据:抓获材料、自首材料、退赃材料、犯罪嫌疑人经济状况、群众意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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