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由广西优秀律师事务所  

•  设 为 首 页
 
 当前位置:

首页>>>聘请律师>>>正文

 
 
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

发表时间:2007-10-06 23:55:2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

    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以上;
    隐瞒境外存款罪:30万元以上;
    私分国有资产罪:10万元以上;
    私分罚没财物罪:10万元以上。

2、职务犯罪数额多大可以判死刑?
    贪污罪:十万元以上;
    受贿罪:十万元以上;
    贪污、受贿达到以上数额的就可能判死刑,但不是必然判死刑,现在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判死刑的可能性比较大。

3、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4、什么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5、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
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
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6、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
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7、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如何理解?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8、共同受贿犯罪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相关新闻:

最新推荐
热点文章
·《直销管理条例》全文
·广西来宾缘何成为传销天堂?
·媒体为何成了非法传销的吹鼓
·警惕广东东莞传销----网上应
·《禁止传销条例》
·揭开网上传销神秘面纱
·广西来宾传销调查
·传销惯用制度“五级三阶制”
·千万富翁轻松造就 警方击破传
·中国传销第一大案告破
 

站长】:熊潇敏律师 【法律咨询QQ】:364891594邮箱】xiongxm@163.com ※ xiong0340@sina.com 【邮编】:530022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2号汇宁大厦(富仕园)6楼联系站长0771-2917618、13878124891
本站律师服务涉及地区南宁 柳州 来宾 崇左 贵港 北海 玉林 梧州 桂林 钦州 防城 百色 贺州 河池 宜州等城市及周边地区
[备案号:桂ICP备07010189 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