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
发表时间:2007-11-01 15:04:5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GEmd5N$ 第十二条对于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lBdZ2 + P 第十三条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传销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不予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移送案件,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退回涉案物品、相应案卷材料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c3F%) 第十四条对于自己发现的传销违法行为,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案件移送通知书,及时将涉案物品、有关证据材料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7_T\NVx/ 第十五条对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的传销案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公安机关。 kz ;.,U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送请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i[C</];|\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传销案件时,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应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bdEvkY= 第十八条对于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的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可以分别依法立案,联合开展调查。对于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对于依法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aYf_o/" 第十九条在查处传销案件时,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VG>"A{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并完善查处传销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及时互通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传销案件规律、特点及预防、打击的对策。 s9'-#i]a(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查处传销工作情况通报制度。采取发文或者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及时相互通报各自查处的传销活动场所、传销手段、传销组织以及传销组织者、策划者、骨干分子等情况;及时提供各自查处的传销典型案例以及查处工作经验材料;定期通报在查处传销中协作、配合的情况。 kjoWZj: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传销人员信息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QGH+{ai|0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在查处传销执法协作中发生的问题,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协调解决。 BO :y#,k 第二十三条对于不依法受理举报、移送案件的,查处传销时敷衍推诿、消极应付等,以及失职渎职、包庇、纵容、支持、参与传销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MUsH1<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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